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4/6 關於租房子的某些法律

其實我們的日常生活, 需要真的碰觸到法律的地方很少
我今天算是懂事以來第一次近距離跟律師接觸

今天去倫敦參加公司出錢的一天的 legal seminar
完全就是我們這個業界的人參加
由一個律師跟我們講解現在房屋租賃的法律

我說真的, 第一印象是, 英國的法律真的還好嗎?
那個律師一直說這個法寫得不好, 那個法很蠢
然後又教我們哪裡有漏洞怎麼鑽 (來幫助我們的顧客)

而且英國的法律是真的一直在修一直在改的.

我不知道其實是不是別的國家也都是這樣, 只是一般民眾真的看不到而已

可是像這邊關於外國人租房子的部分, 先通過了一條法律
然後後來發現, ㄟ?美國人需要特例. 所以就又加了一份特例.
又發現, ㄟ? 加拿大人需要特例, 所以就又加了一份特例.
據說這個法就是一直加來加去, 現在也還是不完全, 但是也就這樣繼續下去 =.=
所以在這邊如果要做需要碰觸到法律的工作, 真的是要隨時更新自己的知識.

今天學到很多東西.

尤其是對台灣留學生或是打工度假來的, 有一點非常重要.
據說只要是正常合約 (就不是你去租人家一個房間沒有合約, 每個月現金交租那種)
你付的押金一定要交付給那種正式的 deposit scheme.
這樣你最後一定可以拿回來.

然後重點來了喔!!!

如果你房東並沒有幫你註冊 deposit scheme, 沒有交 deposit scheme 的 certificate 給你, 那當你離開的時候, 如果房東沒有把 deposit 還你, 你可以找律師告他, 他不但要還你 deposit, 而且甚至要陪你高達三倍的 deposit!!
而且你的律師費也該是他付!!!

今天那個律師非常鄭重地跟我們說是這回事...
我知道台灣留學生跟打工度假的都是結束就走人了.. 人根本不在, 所以常常摸摸鼻子就認虧了.. 可是如果可以拿到高達三倍的 deposit 的話, 根本應該在離開英國之前就先把租約早一點解掉, 看 deposit 拿不拿的回來, 就算住 sharehouse 什麼的也好啊!!

另外就是今天有很大的重點擺在所謂的 section 21.
就是房東如何讓房客搬走 (在房客沒有違約的情況下)
基本上一般的合約房東都是兩個月前通知就可以毫無理由的叫你走人.

但是今天學到的是 :
1) 首先是他前四個月絕對不能叫你走. 所以前六個月你肯定 safe.
2) 他如果沒在合約開始時就提供給你一個叫 How to rent 的檔案, 那他也不能行使 section 21.

另外還有一些房東的義務, 反正他這個那個沒做其實就不能叫你搬走.

而他要給你兩個月前的通知才能搬, 所以你如果需要拖時間的話可以這樣 :

例如說他 1/1 叫你 3/1 搬.

你 2/25 跟他說 : 你當初沒給我 How to rent 這個檔案, 所以你不能行使 section 21 喔
他 2/26 給你 How to rent 這個檔案, 然後同時再叫你搬.

兩個月重新算了, 所以你 4/26 才需要搬.

這樣就可以多點時間做準備啦~~~

其實我在 FB 的台灣人英國群看到不少人在為房子的事情頭痛.
這邊好像惡質的房東跟惡質的房屋仲介真的很多...
今天聽了諸多法規也都是在說怎麼保護租客.

為什麼沒有為華人租客服務的律師呢.... 我覺得應該很多生意啊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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